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8 浏览次数: 940 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苏政办发〔2012〕190号),开展协同创新,各协同单位共同建设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促进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支持协同各单位和教师、技术人员、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针,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协同创新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协同创新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协同创新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协同创新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协同创新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3、协同创新中心教师、技术人员、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宣读或交流会议论文的。

4、协同创新中心教师、技术人员、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5、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6、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由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学术交流活动属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统一报送至协同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2.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3.由各协同单位自动承办的学术会议,需在结束后,交学术会议材料至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协同创新中心资助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向协同创新中心提交总结报告,特别要对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教师、技术人员、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协同创新中心学术成就,扩大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协同创新中心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学术交流支持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十条 学术交流基金由协同创新中心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资助额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由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2.邀请两院院士、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专家及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来协同创新中心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3.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4.其它对协同创新中心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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