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4-11-18 浏览次数: 1257 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江苏高等学术协同创新计划》,各协同单位依据《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和《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共同建设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中心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2、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3、对协同单位互聘研究人员及外聘研究人员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4、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5、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席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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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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