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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苏政办发〔2012〕190号),依据《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和《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各单位共同建设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理事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宏观决策机构。 第二条 理事会在江苏省教育厅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学科方向、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对中心主要领导人进行聘任。 第三条 理事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2、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 3、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 4、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首席科学家、中心主任和各分中心主任; 5、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由各共建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人。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南京邮电大学大学为理事长单位,推举理事长1人;中心主要参与单位为理事单位,各推举一名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条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条例中的争议,相关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相关部门仲裁。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条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网络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2年7月20日 |